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章程(试用)
第一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and Education, CALE)是我国从事语言教育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修辞学会领导下的二级学会。
第二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语言教师,开展语言基础理论与语言教育实践研究,提高中国语言教育研究水平,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并支持会员从事语言教育研究,尤其是语言基础理论研究、语言教育规律研究、语言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开展与此有关的各类活动,如举办年会、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和各种讲习班;
二 建立网站,开办、出版会刊、丛书或论文集等;
三 收集、整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语言教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配合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语言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语言教育实践与研究的个人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申请手续,经学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会范围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享受本会赠阅的资料,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刊物及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获得本会的表彰或奖励;
六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有关学术
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为:会长级会员300元/届,常务理事级会员200元/届,理事级会员100元/届,普通会员暂免。会费委托秘书处收缴和管理,用于研究会开展各项活动之需。会费使用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全体理事会报告。
八 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者,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协商或选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本会举行年会时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宜。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理事会委托事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我国语言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相关专业专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上该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报秘书处备案。构成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必须是本会会员;专业委员会必须服从本会的领导,其领导机构通过该委员会民主推荐、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须上报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的日常学术活动可分地区举行,由相关地区的副会长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和组织;举行活动前应在秘书处履行相关手续。本研究会一般两年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次年会(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名称为“第X届全国语言教育研讨会”。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协商确定,报秘书处备案。学会日常的学术活动信息主要通过本会的网站交流。
第十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的经费来自个人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以及社会各方的捐赠。
第十一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积极鼓励会员为学会策划学术活动、筹集活动经费,承办年会。学会优先考虑有特殊贡献的会员晋升高一级的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秘书处设于四川外语学院。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全国首届语言教育研讨会暨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讨论通过)
2010-4-11